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071号
覃凤瑞: 我院受理原告中山市华振租售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诉被告覃凤瑞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中介服务费70500元、律师费4500元并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5000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4日10:00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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