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729号
中山市建联置业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司徒梅诉被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分行、中山市建联置业有限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1、判决被告办理办理中山市石岐区延龄路6号延龄阁B1幢第—层B8卡商铺抵押注销登记手续;2、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律师费10000元;3、判决被告承担本次诉讼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3日10: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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