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458号
中山市信盈房地产咨询服务中心: 本院受理原告唐博徽、刘婉娜诉被告中山市华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信盈房地产咨询服务中心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依法责令被告偿还定金20000元及电商款15000元; 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2日下午16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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