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572号
阜阳万利制衣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中山普利民服装纽扣有限公司诉被告阜阳万利制衣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290566.2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7863.85元(逾期利息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6月五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合计人民币308430.06)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租机费本金人民币14399.78元及逾期付款利息814.28元(逾期利息的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6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合计人民币15214.06元。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费用共计:323644.12元。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4日9:00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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