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杜振桥: 本院受理原告张春玲诉被告杜振桥、唐海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6154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解除原告张春玲与被告杜振桥、唐海兰于2016年8月5日签订的抵押借款合同; 二、被告杜振桥、唐海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春玲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以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以25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杜振桥、唐海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张春玲支付律师代理费23400元; 四、被告杜振桥、唐海兰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二、三项债务的,原告张春玲则有权对被告杜振桥、唐海兰名下位于中山市石岐区莲兴路45号12幢703房【不动产证书号:粤(2016)0097790号、0097791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张春玲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6元(原告张春玲已预交),由被告杜振桥、唐海兰负担(两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七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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