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2016)粤2071民初25436号--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9-06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远南诉被告广东威尔登酒店有限公司、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543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
  一、冻结被告广东威尔登酒店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334900元(详见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
  二、若以上冻结不足额,则以差额为限,查封被告广东威尔登酒店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广东省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摇田河大街以北YH2-E-2-1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10国用(05)第000067号]相应价值的财产份额。
在查封期间,被查封的财产由财产所有人保管,但不得出租、出售、抵押、赠与或作其他处分。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10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保全起始日期详见财产保全告知书)。原告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被转移等,该风险由原告自行承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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