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林远南诉被告广东威尔登酒店有限公司、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潮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6)粤2071民初25436号民事判决书。 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广东威尔登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远南偿还借款本金1990万元及利息、违约金(计算方法:以1990万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2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广东威尔登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林远南支付律师代理费12万元及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费73337.25元; 三、被告广东威尔登酒店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债务的,原告林远南则有权对被告广东威尔登酒店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广州开发区永和经济区摇田河大街以北YH2-E-2-1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证号:10国用(05)第000067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200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对前述抵押物清偿不足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广东威尔登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林远南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946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94466元(原告林远南已预交),由原告林远南负担38894元,由被告广东威尔登酒店有限公司、广东启德酒店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5572元(两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的,可于公告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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