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774号
钟象: 本院受理原告岑深诉被告中山市海成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钟象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l、判决被告支付汽车维修费:850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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