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377号
何万美: 本院受理原告廖仕中诉被告何万美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请求判令被告偿还代偿欠款本金47285.51元及利息。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