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928号
余彩美: 本院受理原告何玉冰诉被告余彩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不当得利款3250.5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5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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