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陈杰锋、李丽娜、中山市坚实混凝土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5032号原告深圳市明隆辉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杰锋、李丽娜、第三人中山市坚实混凝土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判令上列被告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556号判决判定的第三人应付原告的货款175493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从2012年7月15日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2.判令上列被告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556号判决判定的第三人应付原告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1754935.2元为本金,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从2015年4月18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承担连带偿还责任;3.判令上列被告对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1556号判决判定的第三人应付原告的案件受理费26078元承担连带偿还责任;4.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上列被告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0日15: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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