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606号
冯锐明: 本院受理原告张凌芳诉被告冯锐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冯锐明偿还2017年04月22日借款本金人民币20000元,利息按年化率24%计算至被告还清本债务止;二、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冯锐明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6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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