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400号
林木生: 本院受理原告刘裕红诉被告林木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一、请求判令被告清偿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从2016年9月15日起按照年利率24%计算至福清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7年11月14日11: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二十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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