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359号
张军伟: 本院受理原告廖雅婵诉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张军伟、刘永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67417.7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赔偿); 二、判令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山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84491.73元; 三、判令被告张军伟、被告刘永辉对上述第一至第二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请求金额合计151909. 46元); 四、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2日上午9时45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