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7544号
佛山市德邦科技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顶峰化学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德邦科技有限公司、潘体全、舒伟亮、黄霆、潘成全、潘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的货款4216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99.1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0日15: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7544号
舒伟亮: 我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顶峰化学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德邦科技有限公司、潘体全、舒伟亮、黄霆、潘成全、潘辉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16年11月至2017年3月的货款42160元并赔偿原告损失;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16年6月至2016年10月期间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399.16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0日15: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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