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21208号
杨雄柏: 本院受理原告伍建棠诉被告杨雄柏、杨威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清偿借款本金203083.33元及利息(暂计至2016年9月27日尚欠97344.61元,自2016年9月28日起按月利率20‰计付利息至本金清偿完毕日止); 合计:300477.94元。 2、判令被告二就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判令被告连带承担本案的诉讼案件受理费、诉讼保全费、执行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7年11月2日9: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十八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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