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东凤镇汇宇货运部、郭继峰: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5005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汇宇货运部、郭继峰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判令被告一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100000元;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1600元(欠款额10%的当月违约金,及按欠款额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7年7月31日的迟延履行违约金,并要求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以上所列其他被告对被告一的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4.判令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用、鉴定费等诉讼费用及原告为追偿欠款而支付的律师费或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1日10:00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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