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728号
高嘉亮: 本院受理原告陈天孝诉被告代其兵、高嘉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代其兵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10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7月8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月利息2%计算利息,暂计至2017年6月7日为46000元); 二、判令被告高嘉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9300元及一切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1553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2日9:0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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