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644号
陈杰锋: 我院受理原告陈加柏诉被告陈杰锋、中山市起湾混凝土制品公司、中山市坚实混凝土有限公司、李丽娜、陈思敏、中山市伟利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区起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707157元、违约金170715.7元、律师费110000元,暂共计1987872.7元;2、请求判令被告四、五、六、七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0日15:0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644号
中山市起湾混凝土制品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陈加柏诉被告陈杰锋、中山市起湾混凝土制品公司、中山市坚实混凝土有限公司、李丽娜、陈思敏、中山市伟利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区起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707157元、违约金170715.7元、律师费110000元,暂共计1987872.7元;2、请求判令被告四、五、六、七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0日15:0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644号
中山市坚实混凝土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陈加柏诉被告陈杰锋、中山市起湾混凝土制品公司、中山市坚实混凝土有限公司、李丽娜、陈思敏、中山市伟利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区起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707157元、违约金170715.7元、律师费110000元,暂共计1987872.7元;2、请求判令被告四、五、六、七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0日15:0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644号
李丽娜: 我院受理原告陈加柏诉被告陈杰锋、中山市起湾混凝土制品公司、中山市坚实混凝土有限公司、李丽娜、陈思敏、中山市伟利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区起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707157元、违约金170715.7元、律师费110000元,暂共计1987872.7元;2、请求判令被告四、五、六、七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0日15:0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644号
陈思敏: 我院受理原告陈加柏诉被告陈杰锋、中山市起湾混凝土制品公司、中山市坚实混凝土有限公司、李丽娜、陈思敏、中山市伟利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区起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707157元、违约金170715.7元、律师费110000元,暂共计1987872.7元;2、请求判令被告四、五、六、七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0日15:0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644号
中山市伟利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陈加柏诉被告陈杰锋、中山市起湾混凝土制品公司、中山市坚实混凝土有限公司、李丽娜、陈思敏、中山市伟利豪建材贸易有限公司、中山市东区起湾股份合作经济联合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请求判令被告一、二、三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1707157元、违约金170715.7元、律师费110000元,暂共计1987872.7元;2、请求判令被告四、五、六、七对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七被告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0日15:0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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