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857号
龙仲强: 本院受理原告杨秀仪诉被告蒋联春、龙仲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偿还借款共计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50000元为本金,自2017年5月26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两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请求判令两被告连带向原告支付原告因主张债权而产生的律师费5000元; 三、请求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所有诉讼费用。 (以上暂计为15500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7日9:00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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