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596号
梁家明: 本院受理原告陆枭诉被告潘添成、梁家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万元及利息肆万元(月利息2%,自2016年12月21日起计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逾期还款利息暂计至2017年10月20日为肆万元,以上本息合计贰拾肆万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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