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杨珊: 本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3849号原告谭启国诉被告杨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江门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请求以上被告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司法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抚养费等以上合计:251690元(计算方法见附表); 二、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赔偿,精神抚慰金由交强险先行赔付,不足部分由被告一、二连带承担; 三、本案的诉讼费 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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