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永安绝缘材料制品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3254号原告平江县威派云母绝缘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山市永安绝缘材料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78249.20元及从起诉之日起至清偿日止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给原告;2、本案的法院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0日14:45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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