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中山市东凤镇上乘电器厂、张彦: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12920号原告中山市港口镇前进泡沫制品厂、梁玉文诉被告中山市东凤镇上乘电器厂、张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一、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清偿原告货款本金89000元及逾期支付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二、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1月20日15:45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时间以此为准),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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