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404号
何辉明: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市联胜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何辉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代偿款项人民币77664.0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代偿款项为基数,按每月2%计至全部清偿之日止,自2017年7月21日至2017年7月26日止,违约金暂计为310.66元); 2、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律师费6000.00元; 则1、2项暂合计为83974.66元 3、判令原告有权在第1项、第2项诉讼请求及诉讼费用所确定的债务范围内就拍卖、变卖被告名下的品牌为东风日产牌EQ7250AC,车牌号为粤T9A136,发动机号为490829A,车架号为LGBF1DE049R201022的小轿车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4、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7年11月16日11: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十八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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