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建林:
我院受理(2017)粤2071民初9157号原告中山市星晨广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建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1、依法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从2015年5月至2017年1月的物业管理服务费¥1288.14元。2015年5月至2016年12月的公摊电费¥25.98元,合计1314.12元,滞纳金以每月欠费为本金自产生费用的次月1日起按每月百分之一为息率分段计算至实际缴清欠费日为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方面的费用。 详见起诉状副本。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4日9: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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