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2017)粤2071民初8723号-陆志刚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8-31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8723号


陆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朱锐君诉被告陆志刚、赵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金886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暂计至起诉日为15400元,实际计至付清日止);
  2、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20000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租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一退回租赁保证金39400元;
  5、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垫付水费1719.2元、租赁税1206元、登报费426元;
  6、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4日16:0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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