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8723号
陆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朱锐君诉被告陆志刚、赵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金886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暂计至起诉日为15400元,实际计至付清日止); 2、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20000元; 3、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租金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4、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一退回租赁保证金39400元; 5、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垫付水费1719.2元、租赁税1206元、登报费426元; 6、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4日16:0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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