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7948号
黄智聪: 本院受理原告卢中征诉被告黄智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万元及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以8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3月26日起按月息2%计付逾期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暂计至2017年5月4日为2160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5500元; 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7年9月1日10: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二十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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