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7893号
李航生、苟莉君: 原告高锦健诉被告李航生、苟莉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18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2、判令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利率按年利率24%计算,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7年10月19日10: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十八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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