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4818号
陆志刚: 本院受理原告杨杰勇诉被告陆志刚、赵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租金人民币9315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暂计至起诉之日止为15649元,起至18630元请求从2016年5月15日起,其中18630元请求从2016年16月15日起,其中18630元请求从2016年7月15日起,18630元请求从2016年8月15日起,18630元请求从2016年9月15日起按日万份之七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至租金全部付清之日止); 二、判令被告一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0000元; 三、判令被告二对被告一上述租金、逾期付款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判令原告无须向被告一退回租赁保证金人民币41400元; 五、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垫付水费843.29元,电费6650.39元; 六、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4日16:0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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