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819号
莫计望: 本院受理原告黄道清诉被告莫计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欠款¥19000.00元(大写:壹万玖仟元整)。 2、判令被告向原告按年利率24%标准支付从2015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损失约¥9000元,欠款及利息损失合计¥28000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4日15:00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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