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113号
迟尚飞: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可为栅栏有限公司诉被告迟尚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被告承担返修费用117000元;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万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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