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910号
欧绮明、刘小娥: 原告丘志成诉被告欧绮明、刘小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人民币86500元,并从2016年1月3日起按照月息2分即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止为利息为人民币27680元,直至全部款项还清之日止; 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承担律师绿人民币8000元; 3、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以上合计人民币122180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7年11月17日11: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二十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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