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264号
叶新香: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高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潘志奇、叶新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共6个月物业服务费,合计人民965.52元。2、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物业服务费的滞纳金,以每月物业服务费160.92元为基数,自2017年1月6日起,按每日3‰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0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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