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2020号
张明: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远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王春明、张明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所欠原告的物业服务费人民币6889.97元及违约金暂计人民币5580.84元(物业服务费自2015年09月起按每月362.63元暂计至2017年3月,违约金自2015年09月起按银行同期利率每日万分之八暂计至2017年3月;以实际执行所欠管理费及违约金为准);以上合计:12470.81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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