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1395号
洪传勇: 本院受理原告雅居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雍景园分公司诉被告洪传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清偿拖欠的碧堤湾畔D2-8A别墅物业管理费人民币¥4086元(现暂计自2016年9月至2017年5月期间)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520.28元(按拖欠各月的物业管理费金额为基数,分别自该月的付款时间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每日1‰计,现均暂计至2017年5月31日止);上述请求金额暂共计为人民币4606.28元; 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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