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728号
王剑敏、刘绮妤: 原告谢敏莲诉被告王剑敏、刘绮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1、请求判令被告夫妻两人共同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贰拾万元正及逾期还款利息人民币拾万元正。以上本息合计人民币叁拾万正;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7年11月17日9: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二十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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