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0400号
刘海: 原告中山市亿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超雄诉被告刘海、张春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与你联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4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本金140000元为基数,从2016年9月29日起。按每年24%为标准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5月26日为22093.15元。); 二、判舍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000元; 三、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名下的粤TQC102号小车的折价、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上述两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案的诉讼请求总金额暂计至上述日期为174093.1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将于2017年11月21日10:00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第十八庭公开开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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