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6)粤2071民初20002号
中山市金宸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姚乙才诉被告中山市恒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山市金宸房地产顾问有限公司、李惠照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三被告连带还返原告人民币95000元; 二、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利息17100元,(利息算法为:以95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9月10日起,以月利率1.5%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6年9月10日为17100元),上述共计112100元; 三、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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