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856号
陈智健: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普惠快捷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智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偿还由原告代为支付的借款本金4896.20元(其中商品借款金额2999元、借款管理费1897.20元)和利息205.97元(自2016年09月19日起至2017年07月30日止,利率按10%/年),共计5102.17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4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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