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3721号-吴明照公告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8-31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721号


吴明照:
  本院受理原告吴国照诉被告吴明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决吴带友生前名下的位于中山市港口镇白花村一队(中山市港口镇大孖南21号)宅基地使用权归原告一人所有;
  二、判决确认中山市港印 镇白花村一队(中山市港口镇大孖南21号)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所有人为吴国照;
  三、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中山市港口镇白花村一队(中山市港口镇大孖南21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房屋价值10万元;
  四、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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