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721号
吴明照: 本院受理原告吴国照诉被告吴明照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决吴带友生前名下的位于中山市港口镇白花村一队(中山市港口镇大孖南21号)宅基地使用权归原告一人所有; 二、判决确认中山市港印 镇白花村一队(中山市港口镇大孖南21号)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所有人为吴国照; 三、判决被告配合原告办理中山市港口镇白花村一队(中山市港口镇大孖南21号)宅基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过户变更登记手续,房屋价值10万元; 四、判决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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