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234号
吴伟东: 本院受理原告叶凤诉被告吴伟东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位于中山市石岐区天水湖花园6栋202号的房产归原告所有。(房屋价值约50万元); 2、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3、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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