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105号
黄雅莹: 本院受理原告郑汉斌诉被告黄雅莹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款项人民币54257.37元; 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损失(以54257. 37元为基数,按月息2%标准计,自2010年3月起算至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共90.3个月为97988.8元,扣减已付17000元利息后为80988.8);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维权支出律师费12133元; 4、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以上合计147379.17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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