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2017)粤2071民初9819号-刘美婷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8-29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819号

刘美婷: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美婷、郑斯超、冯素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在2016年12月30日签订的《中山市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判令三被告向 告支付租金7512.93元及逾期交费违约金1645.33元;
  三、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提前解约违约金325127.7元以及补交免租装修期租金20854.07元;
  四、判令原告有权收回租赁商铺并自行清理商铺内所有物品;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355140.0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3日9: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责任编辑: 来源于: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讨论列表】【 返回 】【 打印 】
建议使用1024*768分辨率浏览效果最佳
粤ICP备15020197号-1 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五路62号
粤公网安备 44200002443317号
党政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