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819号
刘美婷: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金汇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美婷、郑斯超、冯素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一、判令解除原被告在2016年12月30日签订的《中山市房屋租赁合同》及《补充协议》; 二、判令三被告向 告支付租金7512.93元及逾期交费违约金1645.33元; 三、判令三被告向原告支付提前解约违约金325127.7元以及补交免租装修期租金20854.07元; 四、判令原告有权收回租赁商铺并自行清理商铺内所有物品; 五、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以上共计355140.03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3日9:00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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