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9599号
梅军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星汇房地产有限公司诉被告梅军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起诉状副本,原告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代偿银行款项¥44966.1元; 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款项利息,利息从2016年9月9日起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之日为止; 3、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0月30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