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6718号
中山市家业房地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欧锦赞: 本院受理原告罗丽红被告中山市家业房地产经营服务有限公司、欧锦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3万元借款及利息给原告(利息计算:自起诉之日起,以3万元为本金,年利率6%为利率,计算至实际偿付之日止); 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3、欧锦赞与中山市家业房地产服务有限公司对(2017)粤2071民初6718号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4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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