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5011号
梁乐铭: 本院受理原告麦顺添诉被告梁乐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借款本金合计人民币壹拾壹万捌仟捌佰元整(118800.00元); 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4日10:00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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