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4124号-上海嗨巍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徐洪星、徐洪华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8-25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124号

上海嗨巍企业发展有限公司:

  我院受理原告陆兴才诉被告上海嗨巍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徐洪星、徐洪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运费493501.68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连带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3日15: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124号

徐洪星:

  我院受理原告陆兴才诉被告上海嗨巍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徐洪星、徐洪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运费493501.68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连带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3日15: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124号

徐洪华:

  我院受理原告陆兴才诉被告上海嗨巍企业发展有限公司、徐洪星、徐洪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1、请求判令三被告连带支付原告运费493501.68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24%计至付清之日止);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连带承担。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3日15:0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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