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4039号
郭汇全: 我院受理原告佛山市顺德区福品饲料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汇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37844.l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本院定于2017年11月14日9:00在本院第二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则依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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