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庭公告

(2017)粤2071民初13418号-何强


作者: 发布日期:2017-08-25 【收藏本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公  告

(2017)粤2071民初13418号

何强:
  本院受理原告中山市亿博盛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李超雄诉被告何强、刘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如下:
  一、判令解除原告与被告于2016年11月21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二、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00000元并支付利息(2016年11月21日至2016年12月20日的利息以月息0.98%计算为980元;2016年12月21日以及之后的利息以月息2%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7年7月6日为13019.18元。)三、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0000元。四、判决确认原告对被告何强名下的粤TVJ834号小车的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所得价款在上述二、三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案的诉讼请求总金额暂计至上述日期为123999.18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逾期将依法判决。本院定于2017年11月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审判庭审理此案。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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